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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5月04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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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风险金就辞退职工对吗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县办国有企业的职工,最近,企业承包人以上新产品为名,要求全厂职工每人缴纳2000元风险金,作为股金,入股分红,风险共担。否则,将按辞退或除名处理。请问企业这种做法符合国家规定吗?合阳吴汉志等

吴汉志等同志:

你们所在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国家劳动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强调,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强行人股集资。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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