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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5月09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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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保护中老年职工的利益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中老年职工,目前,我们所在企业正在签订劳动合同。厂里规定我们这些老职工(有些是建厂初期就进厂的)也签订3至5年合同,我们思想上想不通。请问,国家政策在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汉中丁鹤年马守仁等

丁鹤年、马守仁等同志;

陕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陕政发[1994]69号)中规定,要保护老弱病残职工和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对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或在同一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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