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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5月28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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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的10%部分可以作为离退费基数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刚退休不久的中学教师,听一些外校同事讲,他们的退休费中包含了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的10%的部分,可是我们这里却没有包含。不知国家有无这方面的规定?请您给予答复。 洋县任敬元

任敬元同志: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1988年6月28日发出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中规定:“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我们意见,从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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