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打假案”审判纪实
文/章夫舟翔
举国上下为之震惊的四川夹江打假案(本刊3月30日曾作详细报道),终于有了一个让人满意的“说法”。
1996年4月9日上午10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成为万众注目的焦点,当法庭审判长李晓英从坐在特制的标有天平的靠背椅上站起来,正了正头上那顶嵌有国徽的“大盖帽”时,全场显示出特有的威严与庄重。她铿锵宣布:维持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5年9月13日(川)技监罚字(1995)第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被告的打假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终于胜诉。伴随着审判大庭长时间雷鸣般的掌声,人们终于感受到正义的力量。然而,身处其境的记者却怎么也激动不起来,眼泪竟噙满了眼眶:这迟到的判决怎能不使人心中荡起阵阵涟漪呢?
(背景材料1996年3月5日,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四川代表团向大会递交了一份沉甸甸的由45位代表签字的“请从速督促裁决四川夹江打假受阻案”。“案”曰:“最近我们收到部分四川省人大代表对四川夹江制假案查处受阻事件的强烈呼吁,……我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对此案尽快作出裁决。”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闻风而动,来到四川代表团旁听并录像。最先发言的苏克明代表一语破的地说,“夹江打假受阻案”是执法难的具体表现,如果人大天天立法,而执不了法,还立法干啥?这个明摆着的打假案都弄不下去,我看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很可能存在着腐败现象。”陈大鹏代表显现出少有的激动,发言甚为尖刻:“这个案件带有特殊的典型性,我国近10年来立法工作很有成绩,市场经济归究一条就是法制经济,如果在一件很小的事情上,执法受到干扰,还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我们各级当局者头脑不可不清醒。”张其劭代表接过陈大鹏的话头说“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比造假者还要坏,其作用还要恶劣。造假者在违法,一些领导者却在破坏法。”)
公堂上“李鬼”比“李逵”还神气1996年3月28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外人声鼎沸,稳坐在原告席上的夹江县彩印厂厂长万建华仿佛满肚子委屈,请“老爷”伸冤似的,显得格外理直气壮。面对着摄像机和闪光灯,他也格外风光和自信。
法庭调查刚一开始,原告万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文立人就抛出了看似十分占理,言辞较为犀利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法院撤消第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越权查封,并对处罚的决定表示不服。起诉状还称处罚决定书“认定盗用成都彩虹电器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名优标志、条形码及产品说明书等,是错误的,”因为“我厂是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局于1993年12月4日批准,取得了依法印制商标的法律主体资格。”“彩虹灭蚊药片厂业务员徐宏自带商标的图案和包装盒纸,由我厂加工印制,证据齐全,”“正在印制过程中,四川省技术监督局从天而降,封存了我们的机器、库房,我们厂自感到不可思议。”强调“无印制假冒彩虹标志的故意和目的,我厂也是受害者、受骗者。”对处罚决定书引用四川省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诉状认为“都是错误的,因为我厂不属上述条例的生产者、销售者”。
面对原告的重磅炸弹,坐在被告席上的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张崇友及委托代理人张云勇律师显得异常激动和不安,但他们仍然耐着性子接受审判长一个接一个问题的庭审调查。当审判长问及被告真假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质量上有什么明显不同时,张云勇一口气说出了包装盒上的10多种商标标识及注册标志,就连坐在被告席上的“第三人”彩虹公司董事长刘荣富将自己厂的包装盒和假冒包装盒对比,也只好说“图案、标志完全一致。”这时,“魔高一丈”的原告万建华方在公堂上神秘地道出个中秘诀:这个版我们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承印,完全不一致的,而且在某一个地方有区别,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了与我们这个类似的包装盒,上了市的话我完全负法律责任,我可以当场指出区别在哪儿,但是现在这个事情只有我一个人知道(全场大笑)。
当被告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向法庭宣读当初查封原告的现场笔录后,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原告更是一反常态,摆出一副咄咄逼人的架式。
原告代理人在代理词中说,夹江彩印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查、指定印制商标的单位。(此时万建华插话:“自古以来,都是工商部门召集我们开会,从没听说过技术监督部门来过问我们,也没开过会。”旁听者又大笑。)现在印刷行业竞争激烈,加之有委托人的口头承诺,万建华考虑到只要把住最后关口就行,就进行了印制。被告既没有认真听取,也没有认真调查、查证,本来被告否定原告的直接的证据和作充分的认识之后,原告冒用制假才能成立。二者必居其一,而这种其一,不是推理,而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证实。因此本代理人在认为被告在本案的行政所要求的条款规定,在证据不清、事实不确凿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必然导致不当。
下面是审判长李晓英与原告万建华在公堂上一段精妙的对白——
万建华:我们承印这批包装盒,是受托徐宏印的。
审判长:有何证据?
万建华:我们第一次在夹江诉讼的时候,通过很多关系和熟人找到了徐宏,徐宏出了一证明,说明他委托我厂杨某直接联系的。
审判长:你对徐宏的身份明不明白?
万建华:对徐宏来说,当时我是不明白的。
审判长:你见过这个徐宏没有?查过他的地址没有?
万建华:见过。因徐说他是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乐山的业务员,从我内心来讲,彩虹公司是大企业,还是想拉一点关系,我认为承印这个没啥问题。
审判长:你见过徐宏出示的有关证件没有?万建华:没有看到,徐说过几天后提货拿来。
审判长:在印制包装盒之前,你接到彩虹公司正式委托合同没有?万建华:这个没有。
审判长:你们印制包装盒的印板是从什么地方得到的?万建华:印板是杨某与徐宏拿来的,我不太清楚。
(背景材料1996年3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夹江县对万建华的询问笔录。问:是谁来联系的业务?答:一个叫徐宏的,先找到杨后,我才认识的这个人,他说他是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徐是怎么说的?答:我只见过他一面,是谈价格的事情,我听了杨说这件事后,我认为彩虹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一笔大生意,于是我答应接待。杨先说每一个0.55元,徐宏说高了,我提出,徐拿纸来,那么就谈成每个0.35元,我就叫徐拿手续,徐说印完以后,就拿手续来。问:包装盒的样品是谁拿来的?答:徐拿来的,并说就按这个样品印刷。问:印制板是谁拿来的?答:我们拿到样品后,就叫干某到乐山去照字,照字后就到成都去制板,是一个姓侯的帮忙印制的。问:是谁校对的?答:是杨校对的。夹江彩印厂杨某1996年3月5日向法院陈述:这个干某把包装盒拿到乐山照字后,我校对发现有两处错误,就由我到乐山去改的,没有错后,万建华安排人拿到成都制板,制板后也是我校对的。笔录上万建华签了字——情况属实。同时,杨也在笔录上签了字——情况属实。)
在宣读了三人的证言后,万建华保持沉默。
4月两地法院遥相呼应
万建华一输二输又三输
4月8日,记者5点半从成都出发,8点20分抵达夹江县法院时,发现更有早来人,中央电视台、成都电视台等新闻媒介的记者早在头天晚上便到了夹江,中国质量报的总编辑更是亲自出阵。全国都盼望着这一造假者与打假者的较量结果。几台摄像机在人群中穿梭,捕捉有关人士的访谈和预测。记者们都注意到,法院门口醒目张贴了3篇复印放大的报刊文章,文中这样写道:“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执法对象状告行政执法者的权利,这本是一种法制进步,人家要执法者对簿公堂,合理合法,实在不必大惊小怪。”明眼人一看都心照不宣:这是在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更是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一种回报。这些复印件还堆放在桌子上“请自行拿取”。
上午9时正,审判庭内早已座无虚席,除数十名新闻记者及有关人士外,不少提着菜篮子,拄着拐杖的太婆大爷也坐上了旁听席,显然夹江百姓也关注着这一发生在本地却轰动全国的案件。铃响之后,审判长杨毅峰上台宣读判决书,但判决书前半部仅述事实,未涉是非,众人均翘首而待。当念至“判决如下”时,上百双眼睛和十多个镜头均对准了审判长。审判长宣布:维持被告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5年7月29日作出的(川)技监封字(1995)第1003号技术监督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夹江县彩印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顷刻间,全场掌声雷动。关于省技监督局是否越权的问题,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出尚不明确,应由有权机关作出解释。在未作出解释之前,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认被告省技监局在本案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原告夹江县彩印厂由此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坐在原告席上的万建华脸色不很好看。
记者们迅速冲上台围住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万建华,以往在法庭上都侃侃而谈的万建华均不作答,最后在护送下离开法院。法院人员也未接受记者采访,而省技监局人士则神采飞扬,各在镜头前和录音机前频频亮相。随后,记者们来到夹江县彩印厂寻找败诉的原告,大门洞开,有狼狗把守。第二道门紧锁,里面人员均不作答,万建华也未见踪影。此后,万建华的兄弟出来被记者拦住,但他拒绝接受摄像、记录,最后意味深长地引用了据称是夹江名胜千佛崖上的一句话:“赢了猫儿输了牛,忍气不要打官司。”被告诉讼代理人、省技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伍显奎表示:“本次判决有利于打假斗争的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们感到满意。”省技监局副局长靳东升则称,根据国家颁布的最新规定省技监局将很快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夹江县彩印厂营业执照。
4月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原地宣判。事隔一天后的万建华,在公堂上听到的依然是那句让他失望的判决。所不同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似乎有更多的收入:“案件的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3834元,由原告夹江县彩印厂负担人民币2000元,原告万建华负担人民币1834元。”
记者发现,当初多次表示假如官司输了将上诉的万建华,对记者的各种提问缄口沉默,拒绝是否上诉任何表态。就在万建华从原告席上败下阵来之后,一桩由夹江县彩印厂作被告,成都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官司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短短的10多天时间,万建华当了原告当被告,可谓风头出尽。4月10日下午3时又坐到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判庭的被告席上。
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夹江县彩印厂以书面形式向彩虹电器公司赔礼道歉,夹江县彩印厂因侵犯彩虹电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该企业的名称使用权,赔偿彩虹电器公司共计60135元;驳回彩虹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以及财产保全费共计9618元由被告夹江县彩印厂承担。
辗转数地,历经数审。看来万建华遇到了当初做梦也没想到的麻烦。万建华感到疲劳了。接连三天的判决注入万建华耳朵的都是一个字:“输!”他得有极好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行。
三院宣判结束后,万建华在武侯区人民法院说话了。他明确表示他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万建华仍然说:“省技监局有执法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的权利。”有记者问。“你将印制的假灭蚊药片包装盒销往何处?”万建华将手一挥。“你提出的这一问题是诱导性的,我不回答。”并一再称自己不是制假者。他对新闻媒体就这一系列案件的报道也表示不满,还拒绝了成都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在众记者“你对今天的判决有何想法”、“是否上诉”、“你认为上诉会不会赢”、“你认为谁是制假者”的包围问追下,万建华冲出人群乘车离去。
(小插曲:成都商报因夹江县人民法院当初依法受理此案作出严重失实报道,给夹江县法院造成名誉损害。夹江县法院向该报所在地的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起诉成都商报侵犯名誉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成都商报于1996年3月31日在头版刊登了“致歉声明”,向夹江县人民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法庭第三人并非第三者
“夹江打假受阻案”的一个重要角色——成都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庭第三人紧靠被告坐在一起。身为直接受害者,彩虹公司法人代表刘荣富在公堂上可谓义愤填膺,其出言也声嘶力竭:“假冒伪劣商品祸国秧民,每一个消费者,对于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泛滥成灾都是深恶痛绝的,这也是夹江打假为全国关注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法律不严厉惩处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活动,让其泛滥,放任自流,那些假烟、假药、假食品、假饮料等假商品将充斥于市,这将给每一个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多么大的危害!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政府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面对国内外对手的竞争和挑战,如果让假冒伪劣产品冲击我们的名牌,那么,中国经济怎么发展?中华民族何以立足于世界经济和全球竞争之中?!因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事关消费者利益,事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利益和前途。”也许,这才真正是彩虹公司的初衷。也许,这才是一个具有民族责任感和民族工业忧患意识企业家的胆识。我们不禁要问,有这种胆识和气魄的企业家在中国还有多少?
公堂上的掌声说明了什么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就有关“夹江打假案”引发的每次宣判都引来全场雷鸣般的掌声,有人在这经久不息的掌声中竟眼噙热泪。我们从中能感悟出什么呢?无疑,这掌声、这热泪反映出人民打假的呼声和良好的愿望。
写到这里,记者不禁想起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上,李鹏总理在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报告中,特别指出的:要加强经济司法和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骗税逃税,走私贩私,金融诈骗,制、销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经济秩序。吴邦国副总理指出:“抓不抓‘打假’,认不认真抓‘打假’,实际上反映了我们政府、我们的领导干部有没有群众观点的问题,是不是为人民服务的问题,是不是对国家负责的问题。”记者耳边又响起刘荣富——他在法庭上强烈呼吁:“全社会和全体正当经营企业联合起来,与一切造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这,不应只成为一个企业的呼吁,这是时代在呼吁,是民族在呼吁,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在呼吁。从这跫跫的前进声中,我们能不悟出些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