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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6月18日
第2版
02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有所提高

百事通先生:

我丈夫原是国有企业职工,在一次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两个未成年孩子,靠我一人工资生活,十分拮据。不知国家对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有那些新的规定?

宝鸡陈玉梅

陈玉梅同志:

按照陕劳发[1995] 376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我省对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即: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9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80元;供养对象若属孤老独幼,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0元。同时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可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的20个月发给。若被授于革命烈士称号的,按40个月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发给。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非农业人口的供养对象还应享受物价补贴。具体标准仍按陕劳险发[1992] 2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今后出台的物价性补贴,供养对象为一人的按一个职工标准的0.6系数计发,两个以上的按一个职工的标准发给。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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