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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9月21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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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同一城市的劳动争议应向那方仲裁机构申诉

百事通先生:

我是南方沿海城市一家企业驻陕西分公司的一名销售代表,由于在工资和劳保待遇方面与企业本部发生一些争议,很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处理,可不知类似我这样情况应该向南方城市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呢?还是可以直接在陕西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您给予答复为盼。宝鸡王良智

王良智同志:

根据1993年7月6日由李鹏总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1号)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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