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史凭谁定是非?
——电影《林则徐》恢复吕宕著作权
最近,上海电影电视(集团)公司就影片《林则徐》—事,向社会各界发表郑重声明:由原上海海燕电影制片厂1958年摄制出品的彩色故事片《林则徐》,编剧为吕宕、叶元二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影片摄成后编剧署名仅叶元一人。这是不符合该影片剧本创作的真实情况的。广电部电影局曾有文要求纠正上述历史造成的错误。各地影院和电视台在放映、播出该片时,必须在片头字幕中恢复吕宕同志的编剧署名,否则将被视为对吕宕同志合法权益的侵犯。
这个声明引人注目,在事经38年之后,历史终于承认了吕宕的著作权。
1956年春,安徽作家吕宕写成了电影剧本《林则徐》初稿,寄给北影厂。北影厂复信说,上海已有作家叶元在写这个题材了,因此把《林则徐》稿转给上海海燕电影制片厂统一处理。后经海燕厂通过安徽文联党组做协调工作,1956年秋,吕宕和叶元在上海会面,并随电影导演郑君里赴广州收集有关鸦片战争资料,于当年底,由吕宕执笔,顺利、融洽地合作完成新剧稿《鸦片战争》。该剧以“吕宕、叶元”为署名,在1957年五、六月合刊的
《人民文学》杂志上全文发表。此后不久,吕宕被打成右派,送宣城的周王农场劳动改造。当他被持枪民兵监押着,第一次从农场露天银幕上看到《林则徐》时,已是1960年秋天,电影片头早已抹去他的名字,仅为“编剧叶元”。当时,尽管他内心有说不出的难受,但完全理解,对叶元也毫无意见。粉碎“四人帮”后,吕宕就电影《林则徐》及部分出版物仍是“编剧叶元”一人署名之事,向社会各界呼吁保障作家创作权益。1989年5月6日,上影厂在给中国作协作家保障委员会的复函中表示,“同意以后再印制影片拷贝、影片文学本时,恢复吕宕、叶元顺序的排名。1990年9月,我国结束了著作权问题上无法可依的时代,有了《著作权法》。吕宕和叶元关于电影《林则徐》编剧署名以及版本引起的纠纷。由此得到解决。 文/顾育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