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6年12月24日
第2版
02

企业这样扣我工资符合国家规定吗

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3年8月承包企业内部一生活日用品商店,由于地理位置偏僻,销售对象仅为厂内职工,加之商店人浮于事(多为企业领导亲属),结果3年下来亏损2万多元。原合同规定盈亏自负,现企业提出从我工资中分期扣还(仅留50元生活费),这样给我生活造成困难。不知国家在这方面有无一些明确规定,请您给予指点,以便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富县汪伟

汪伟同志:

根据国家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5月30日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中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第16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