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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旅游者要签合同了
据《现代企业报》报道 广东省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下称“细则”),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各旅行社组团旅游,应与团体或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旅游合同。
细则规定,旅客参团旅游报名时,预交团费总额30%,余款在启程前7天付清。旅行社必须向旅客明示所交团费用于何处,住宿费、行李费、交通费、膳食费等收费标准要公布。
广东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明确列出了旅行社的服务标准、收费数额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等。其中的“违约责任”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旅客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游客直接经济损失或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旅行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旅客的权益。 (何建安赵志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