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7年01月30日
经济与法
03

银行临柜人员,整天与钱打交道,收入、付出现金不计其数。由于工作疏忽,在付出货币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着实令人痛惜。有的付错了款,有的丢了钱惹上了麻烦,还有的吃了官司……看了以下种种案例,试问——

你的付出还是那样多吗?

因疏忽付错款

某县法院受理的一起银行重复付款案系银行营业员的疏忽所致,其教训是深刻的。1994年6月28日,李某将现金1000元存入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定期一年。同年9月,李某因购买耕牛急需钱用,向王某借1000元,并将其存款1000元的存折给王抵还借款。后王某南下打工,长时间未回家,李某便于1995年4月25日持身份证到储蓄所办理了1000元定期存单不慎“丢失”的挂失手续,并于5月9日将1000元存款本息从储蓄所支取。同年6月28日,王某持李某的原存单到储蓄所取款,营业员因疏忽大意又付给王某1000元存款本息。后储蓄所查帐发现重复付款,多次找李某要求退回1000元的存款本息,李某拒绝退还,工商银行只好诉至法院。

因疏忽丢了钱

1995年8月,某银行分理处的两名工作人员上门揽储,黄某拿出5000元交存,银行工作人员当面清点了钱款。黄某原有的活期存折上,有存款余额9400元,但此存款折(帐号11438)已填满,工作人员便给黄某换了一个新的活期存款折(帐号同前),填写上原存款余额9400元,加上此次存款5000元,累计存款余额1.4万元,然后存款折交给黄某。事隔两小时左右,银行工作人员又返回黄某处,声称未拿走黄某交存的5000元钱,并在黄某的写字台抽屉和货物包装箱内翻寻,查找未果。此后,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结果没有发现证据能证实银行的工作人员将款遗失在黄某处。黄某存款5000元后多次到某分理处要求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均以该帐户中的5000元存款未查清为由拒付。8月15日上午,黄某又到分理处,要求提取1.4万元,工作人员仅支付黄某9400元,并以该帐户存款余额只有9400元应消户为由,扣留了黄某的存折。双方发生争执。为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银行分理处工作人员接受黄某交付的存款清点无误后,给原告签发了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合法有效,原告因此享有取款自由的权利,被告负有保证支付原告存款和利息的义务。被告在其吸收的存款额出现差错又无证据证实原告有责任时,单方否认原告交付存款的真实性,拒不如数支付原告的存款本金和利息,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存款凭证收回并消户,其行为违反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原、被告为此发生的争议,是因被告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疏忽大意所引起的,原告无过错。故依法判决某银行分理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本金5000元及累计款息支付给黄某。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疏忽吃官司

1994年12月12日,某村刘氏兄弟的父亲将自己多年积蓄的7000元存入某信用社,定期一年。代办员刘某填写存单时,将大写金额填为“柒仟元整”,却将小写金额少写了一个“0”。当时,刘父没注意到这一差错。1995年4月,刘父将存单交给两兄弟后不久去世。1995年12月13日存款到期后,刘氏兄弟持存单到信用社兑付时,信用社拒绝按大写的柒仟元兑付。两者多次交涉未果,遂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以大写金额兑付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存单上的存款额大、小写不一致,而且事后又未及时更正,按照《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依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凭证金额大、小写不符,应以大写为准。据此,原告要求被告以大写金额兑付存款理应支持。市人民法院就刘氏兄弟诉被告某信用社储蓄存款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某信用社支付原告存款7000元,利息960.75元。此判决为一时疏忽少写一个“0”引发的官司画上了句号。

疏忽引发的祸端,发人深省。疏忽不得!

祸生于忽,愿你永远铭记下这条催人警醒的成语。(陈国英)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