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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良资产如何处置?国家国资管理局有“说法”
新华社北京专电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最近就如何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作出有关规定。
国资局确定,清产核资机构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组织进行清理后,可具体将两项工作委托清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一是清产核资机构承担接收的企业呆帐和坏帐债权的委托追索;二是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回收价值的应报废、待报废等固定资产,或有回收价值的超储积压、过期商品以及材料等实物资产的处置和调剂。
国资局规定,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针对委托事项的不同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呆帐和坏帐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回收;对暂时偿还有困难而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呆帐和坏帐予以确认,并向委托人或债权人及时反馈情况;对需调剂处置的闲置资产和报废设备应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的产权市场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充分发掘资产的价值。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也可以通过相互联网及相互委托来进行债权和资产的处置,以降低处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