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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3月22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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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发我爱人工资,并限期调离符合国家规定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省内一家国有企业职工,1995年初经人介绍到当地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调动手续。现单位要求我回厂上班,(不同意办理调转),否则,将按厂内规定停发我爱人工资(同厂职工)并限期调离。请问,企业这样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吗?西安 冯军

冯军同志:

根据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与法律、法规和现行劳动政策相抵触,也不能违背劳动立法精神。因此,企业作出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是不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对企业的这种规章制度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而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视其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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