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才有效?
文/肖都福
编辑同志:
我叫刘树高,今年78岁,1979年退休后,凭着自己的修理技术,贷款15万元办了一个修理厂,办厂的第二个年头老伴就离我而去。1983年我还清了全部贷款,到1988年,由于我年岁已高便停办了修理厂,在办厂期间除买了一套5万元的商品房外,还在银行存有15万元的存款。近来,我的四个儿女开始为我的财产发生争吵,搞得我不得安宁,现在我已是快80岁的人了,害怕将来我去世后,几个儿女为分遗产扯皮,我想立一份遗嘱,但又不知立遗嘱要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因此,特来信请求指教。
读者:刘树高
1997年3月20日
刘树高同志:
从你来信谈到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你立一份遗嘱是避免你百年之后儿女们为分你的遗产发生纠纷的最好措施。至于立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回复于你,请参考。
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并在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一、立遗嘱人要具备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但立遗嘱以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其遗嘱的效力。二、立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套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四、立遗嘱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公证遗嘱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但是,在上述见证人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综上所述,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作到真实、合法、程序正确。否则,所立的遗嘱就会成为无效遗嘱,使自己的最后心愿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