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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4月10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岂容随便染指银行业 谁是名牌的评定人 警惕商海骗术 何时悲剧不重演 十冶严格经济合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广告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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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03

何时悲剧不重演

——也说高崇德事件

周延伟

一个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为了讨得一点做人的基本权利,竟上诉无门,最终惨死在人民法院内。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一幕。

前不久,《陕西日报》连续报道了高崇德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礼泉县村民杨西宁驾驶无证照柴油三轮车,撞伤了泾阳县杨村村民高崇德,在交警队尚未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况下,杨却抢先告到泾阳县法院,在接到咸阳中院的“条子”后,县法院不但受理了,还判高家赔偿杨家机车误工费。强制执行时,并以妨碍公务拘留了高家之女。高崇德多次上访,县、市、省三级法院先后审理5年之久,却将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仍然判成了错案,造成高崇德绝望后服农药惨死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悲剧。

值得庆幸的是,高崇德错案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监督后得到了纠正。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竟能成为错案、竟会在三级法院审理5年之后仍是错案?为什么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竟要用付出生命的代价才能换来?这恐怕不能责怪我们的法制不健全、不能归咎于执法人员的断案水平。假如高崇德没有死,他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不知何时才能实现。

长期以来,中国的老百姓害怕打官司,因为他们从心理上输不起,更从情理上输不起。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才方显成效。然而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望。高崇德事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后的今天,应该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审判机关的深思心和重视,只有严格依法制裁责任人、寻找错案发生的根本所在,才能减少和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重演。对枉法者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程度主要看它是人治还是法治。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我国的法制建设,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大环境,高崇德事件也就会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非正常程序得以公正解决。但愿高崇德之死能够唤起全社会对法制建设的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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