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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4月19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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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施苦肉计反蚀一把米

某君,二十出头,一表人才,因单位工作环境艰苦,效益又差,故此,他经常旷工缺勤,外出参与赌博,人们给他取了一个不中听的“美名”——旷工大王。

每遇单位对旷工人员处理,都轮不到他的头上,原因是单位处理旷工人员之前,都要事先向旷工人员发出通知,要求返回单位工作,他每次均能及时回单位上班。

可他还是担心,知道这不是长久之计,一不小心仍然有被除名的可能。于是他开始寻思新的对策。

一天,他幻想从《劳动法》中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条款,作为自己的尚方宝剑。于是他翻开《劳动法》,认真地看起来,他突然眼睛一亮,《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他决心一下,决定施展苦肉计,来一个短痛,换取终身享受单位的工资待遇。有一天,他在工作中,有意将自己的左手小指放进了机器内,造成轻度骨折,住进了医院。经半个月治疗出了院,休息两个月后,仍享受全额工资,单位安排他干工作,他以没文化为借口,说干不了,要么以工作重为由,不愿干。半年过去了,他继续享受全额工资,领导真拿他没办法。有天,单位领导送给他一张到医院做劳动鉴定的通知单,一经检查,医院鉴定该员属轻伤,可以从事工作。于是,单位再一次安排他看守工厂花园,可他仍坚持不去工作,说什么受《劳动法》保护。几个月过去了,领导给他做工作,他当成耳边风,继续旷工,于是单位停发了他的工资,再一次给他打上了旷工。

事隔几月,他收到了单位的文件,以旷工400天为由,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这下他想,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这次法律该保护他的权益了。不料,劳动局认定该员不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职工奖惩条款之规定,旷工400天属实,除名有效。

他后悔了,原来《劳动法》没有学懂,苦肉计并不灵。

(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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