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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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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赋予部分供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同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进出口工作有一定基础、为农服务较为突出的供销合作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这些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几项条件: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三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三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一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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