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培训费住房等职工关心问题可否写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准备受聘于一家股份制的电子通讯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把在职培训、住房等我关心的问题写在合同中,请问,这符合国家规定吗?这些内容可以写在合同中吗?
西安于泽林
于泽林同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还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为约定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住房作为用人单位的集体福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违约赔偿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予以规定。
由此可见,培训费、住房及其违约赔偿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写进其中。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