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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6月28日
劳动视野
02

走上被告席的单位及其法人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真正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至今尚不多见,而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时走上被告席被控犯罪接受刑事审判,更是少之又少。然而,1997年6月9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江都市春风皮鞋厂和该厂原领导朱炳全行贿一案,给有些不依法办事并无所顾忌的企业和领导敲响了警钟。法院分别以行贿罪判处被告江都春风皮鞋厂罚金二万元;判处该厂原厂长、法定代表人朱炳全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单位江都春风皮鞋厂由一个组办小厂发展而成,朱炳全为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曾因响亮地喊出“我要做中国童鞋鞋王”的口号而一时成为新闻人物,为此,有舆论曾称其为“田野里生长出来的企业家”、“现代农民企业家”。由于朱炳全缺乏科学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及一些客观原因,他在担任厂长期间,工厂从1992年开始便只亏不盈,至1996年实际亏损数达到1000多万,但他一边指挥会计用假帐及假报表的方式虚报自己工厂的成绩隐瞒事实真相,一边为获银行贷款和有关单位的资金等不正当利益,来以贷还贷,拆东墙补西墙,掩盖工厂颓势,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6月,以送礼及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用集体资金先后向有关镇党委书记、财政所长、工业联合公司经理、银行支行行长等领导(均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0万元,致使得该厂连年亏损的情况在受贿的领导处得以隐瞒,又获得贷款和集资款1亿多,造成国家、集体等大量资金无法收回。该案中,虽然未发现朱炳全用公款中饱私囊,行贿的目的亦仅是为单位谋不正当利益,但其触犯了我国刑律,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谈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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