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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6月28日
劳动视野
02

用人单位以原先签有合同为由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怎么办?

百事通先生:

我是本省一名农村青年,我在千里之外的南方某市向您写信,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我于去年3月经人介绍到南方某市一家木器加工厂打工,去年10月在一次使用电刨工作时,不慎将右手两个指头刨断。后经住院治疗后初愈,共花医疗费约3000多元。当我要求厂方支付时,厂方以原先签有合同为由,不愿支付医疗费,后经我多次要求,仅答应支付400多元,其他概不负责。请问,我该怎么办?

山阳朱继民

朱继民同志:

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48条明确规定,职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应由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国家劳动法规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的医疗费实报实销(治疗工伤的费用),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若需要护理,应按指定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单位派人护理并支付护理工资,护理工资由单位按协议工资处理。

据您来信所述,您在工作时致伤,应属于“工伤”。其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治疗期间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您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原先有“工伤自负”的合同为由拒不支付,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您和用人单位原先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工伤自负”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或可称为部分无效合同。

以上理由您可郑重向用人单位提出,据理力争。如用人单位仍不纠正,您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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