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开“保护伞”
——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文/冷向洋
近几年来,强劲的廉政风暴席卷中国大地,一件件的经济犯罪案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些经济罪案得到查处,是举报制度、特别是无数默默无闻的举报人起了巨大的作用,局外人一般不知道举报人的状况,更难以想象他们经历的风险和遭受的迫害。
举报,功不可没
1988年3月8日,新中国首家“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在深圳挂牌以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都相继成立了举报中心,公布了举报电话。实践证明,举报制度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侦破的贪污贿赂案件,案源的80%来自公众举报。
几乎每一件大案要案的查处,都是公众举报引发的:
——1993年10月30日,全国煤炭系统劳动模范、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汝州市人大代表、市长、市委副书记徐中和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中和受贿47.5万多元,早在1989年,群众就不断举报,平顶山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3个多月,查实了他的一些问题,结果又被市委某些领导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到矿山工人奔波到北京,向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央领导过问后,有关部门再次调查,徐中和最终受到了惩处。
——1995年6月13日,两名男子躲躲闪闪地进入湖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指名要找卢乐云副局长,小心翼翼地看过卢局长的工作证、身份证后,两人才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张德元的受贿问题讲出来
经侦查湖南省解放以来的特大经济犯罪案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张德元索贿受贿港币268万元,马币12万元(折人民币40万元),还接受他人贿赂承诺2次,计港币100万元,马币150万元,由于案发,这两笔贿赂尚未到手……已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1995年6月27日,一份“举报信摘要”送到江苏省纪委书记曹克明手中:“北京兴隆实业总公司总经理邓斌,在江阴、无锡等地招摇撞骗,仅江阴市就有26家单位巨款集资资金到期不还,金额高达10亿多元,而邓斌等人却大肆挥霍……”。
省纪委和公、检、法联合调查,经过一年的艰苦工作,被称为“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又一次战役”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非法集资32亿多元、直接经济损失12亿多元的问题被查实,一批厅局级干部、省部级领导的罪行被揭露,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自杀,市长陈希同引咎辞职。
被举报人都是单位的负责人,他们往往集各种权力于一身,又缺乏健全的监督、制约,他们的权力无限膨胀,走向了腐败,一旦有人触犯他们,他们便不顾党纪国法,千方百计打击报复——
举报人,处境堪忧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状况是相当严重的,据1991年统计,全国就有1万多名举报人遭受各种打击报复,其中3人惨遭杀害。检察机关从1989年以来,接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达10315件。南方某省城调队和检察院联手对300名举报人跟踪调查,有276人受到打击迫害,其中26人被开除公职,110人被以各种名义扣发工资、奖金,140人从科室调到车间。
挑唆群众围攻、嘲讽、辱骂,对举报人施加精神摧残,扣发工资、奖金、“穿小鞋”,以精减机构、优化组合的名义,将举报人调动或一脚踢开,是最常见的披着合法外衣的打击报复手段。这些行为都是以“组织”的名义实施,使人有口难言,有冤难申。近几年来,打击报复又有了新发展:雇用打手、杀手,欲置举报人于死地,甚至利用关系网,将举报人以诬告陷害罪判刑的事都发生了。
——前面提到的徐中和一案,平顶山市委有关部门调查后,徐中和等人将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办公室主任、矿井队长等全部免职,安排到井下挖煤。
有位采煤队长住的小平房,一天晚上,忽然从房顶掉下一块100多公斤的大石头,砸在他床边,30多岁的小伙子在惊吓、气愤之下,一病不起,临终前慨然长叹:不能看到徐中和的下场了。
——1994年5月9日早晨,福建云霄县烟草公司职工方火盛骑自行车去上班,一陌生男青年骑车横冲过来,将他撞倒在地,又举拳头朝他太阳穴猛击,另一年青人赶上前,抓起砖头狠狠砸他的天灵盖……,方住院的第二天,烟草公司经理方大彬交待财会室:“这次方火盛被人打得住院,不能借钱给他,医药费也不许报销”,方火盛还被扣发工资、奖金,列为全公司唯一编外富余人员。
经省、市纪委,省、市烟草公司纪检组联合调查证实:是方大彬指使人邀集流氓地痞殴打方火盛,因方火盛1993年10月举报过方大彬的受贿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却一直未作处理……,1996年1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方大彬有期徒刑13年。
一广西来宾县工商所干部韦思国、韦日升,1993年起多次举报县工商局长覃家平的问题,1994年,经柳州地区和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举报的18个问题中,大部分属实,有几个问题则失实。1995年,两韦再次举报,并认为覃是得到某领导的庇护,故未受处理。1996年4月8日,县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韦思国有期徒刑2年,韦日升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6年11月7日,二审判决两韦无罪释放)。
将举报人以诬告陷害罪判刑,是极罕见,也极恶劣的打击报复。面对日益严重的打击报复——
怎样保护举报人?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发布了“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些检察院、保险公司还推出了新举措:为举报人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些措施,对保护举报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并未解决,反腐败的路还十分漫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仍然是反腐败斗争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首先,要认识腐败的巨大危害性。江泽民指出:“腐败的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等现象”(93年8月21日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蚀国家肌体,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还导致社会成员是非感丧失,腐败者心安理得,人们对他们惊人的宽容、默许,反腐者不仅不受敬仰甚至同情,反而成了讥笑、打击的对象,社会风气空前败坏……最终必将危及国家政权。
全国上下都认识了腐败的危害,真正切实加大反腐败力度,才能弘扬社会正气,使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反腐败者成为社会敬仰的英雄,打击报复便失去了社会基础。
其次,对举报不查则已,一查就要查到底,不能半途而废,处理上要坚决从严,使他们失去打击报复的权利和能力。
近年来的打击报复案件,有不少都是由于没有一查到底和处理明显太轻造成的,如前面提到的方大彬报复方火盛、徐中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等,就是典型。还有些地方的领导人,对经济犯罪分子“情有独钟”,判刑后又重用:湖南城步罐头厂总支书记钟某、厂长姚某、经理刘某,因受贿分别判刑3年、10年、12年,1993年12月,3人的刑期未满,却又都分别担任罐头厂的厂长、经理、副经理,举报过他们甚至协助过司法机关办案的人,都遭受了打击报复。
第三,对打击报复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这类犯罪分子,造成一种被举报人即使知道了具体的举报人,也不敢打击报复的氛围,这才是治本之策。
制订保护公民举报权的规定,为举报人保密,设立举报奖和人身保障等等,都是十分必要的,但要从根本上遏制,消除打击报复现象,还得及时查处打击报复苗头,从严惩处搞打击报复的人。
江泽民在十四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绳之以党纪国法”。现实生活中,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却真的“不尽如人意”:举报制度实施8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接到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报案10315件,初查仅6695件,立案694件,追究刑事责任672人——搞打击报复的100人中,仅有6—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怎么能震慑犯罪分子,怎么谈得上保护举报人?
保护举报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犹如保护伞,近年来的情况说明,保护伞尚未完全撑开,当务之急,是要“撑开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