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从严控制人口增长依法实行计生管理
——省计生委主任宋海源就新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答记者问
1997年8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并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我省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日前,记者采访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宋海源,请他就《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谈谈看法。
记者:修改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在生育政策上主要有哪些变动?
宋海源:本着从严从紧控制人口增长的精神,针对近年来农村人口不断流人城市和城市化加快的情况,新《条例》对农村照顾生育二胎的范围稍有收紧,规定凡夫妻一方是国家职工或者城镇居民、城市及建制镇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不再享受农村条件照顾生二胎。
记者:修改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在优待与奖励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宋海源:一是对女满30周岁,男满32周岁的大龄未婚青年在住房上按已婚对待,予以照顾。二是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不少于5元;三是对符合生二胎规定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提高奖金数额并加发5%的退休金。四是为鼓励长期在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者,规定对在乡、镇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三十年的职工,退休后加发10%的荣誉金。
记者:修改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在处理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宋海源:一是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情节严重的,征收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符合规定但不够间隔年限抢生第二个孩子的征收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计划外生育费;对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起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的15%提高到20%。二是明确规定国家职工凡超生的要开除公职。三是增加了对非法从事鉴定胎儿性别的当事人及单位给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内容;四是增加了对违纪超生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做假,隐瞒人口数字,工作失职、人口失控,及为超生者提供躲避场所等行为给予较为具体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五是为了与国家《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相衔接,增加了行政机关作出对个人罚款超过3000元、单位罚款超过8000元及吊销营业证照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六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了罚款由银行收受上缴财政;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规定。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