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恰似千树梨花开
——全国社会力量办学综述
温红彦
一个新词汇的出现,往往能反射出一个时代的变迁。
对教育稍加关注的人们都会发现,近年来有个新词汇的使用频率正在逐年递增。它就是“社会力量办学”
(一)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兴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它与人们常说的“民办学校”有相通的内涵。
在改革开放初那个百废待兴的岁月,人们渴求知识的热望恰逢高考制度恢复和自学考试制度的创立。希望和现实的对接犹如干柴烈火,在北京、上海等一些中心城市,一批主要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兴办的民办学校应时而生,文化补习、自考助学、职业培训,各种办学形式令人目不暇接。
这一新兴事业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注。1980年,邓小平为“北京自修大学”题写校名,1982年,彭真同志为“中华社会大学”题写校名,在全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随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迎来了我国民办教育历史上一个崭新的时期。
其时,与民办学校相当的私立学校古已有之。史书记载,我国远在春秋时期,孔子就始创私学。从此,私学一直与官府办学并存。本世纪,随着西方科学文化的输入,私立学校几近鼎盛。
那么,为什么说今天的社会力量办学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呢?全国解放后,由于对旧教育施以根本改造,把私立学校逐步取消,全部改为公办,国家财力渐渐承担不起,群众对办学的责任感也淡化了。改革开放后,小平同志强调实现现代化,科技是关键、基础在教育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教育上单纯由政府办学和格局终于被打破了,一项新兴的事业得以蓬勃发展。
(二)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1992年春天,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使得社会力量办学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势头。学校数量迅速增加,办学范围不断拓宽,从以前的成人教育、职业培训扩展到现在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学校教育,出现了“民办公助”、“国有民办”、“中外合办”等多种新形式,涌现出一批指导思想正、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学校,造就了一批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先进学者。
国家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志强介绍说,截至1996年底,全国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教育机构已达5万余所,在校生达980万人,专职教职工40万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拥有资产共约1463亿元,拥有校舍建筑面积3300万平方米。可见民办教育大有可为。
社会力量办学所产生的效益更是激动人心的。“九五”教育科研国家重点课题主持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吴畏研究员说,民办学校吸收社会资金,大大缓解了国家教育投入有限而需求十分庞大的突出矛盾。在办学资金上,仅广东省就吸收了20多亿元的社会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激发了社会各界办学、参与办学和管理的积极性,尤其是业余参与办学,在经营管理上带来了很多新鲜思想和举措;社会力量办学招募了一定数量的富有经验的教师,提升了教师的社会价值;民办学校的发展促进了一些公办学校挖掘潜力,增强竞争力。
管窥一些地区民办学校的经验,不难得出社会力量办学势不可当、前程广阔的结论:
——温州提出“大社会办大教育”的思想,艰苦创业,按需办学,注重质量。经过10余年的发展,温州的民办学校已撑起温州教育的“半壁江山”。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幼儿园,91%;小学,10.51%;初中,1.42%;高中,18.585%;职业中学,57%;特殊学校,52%;成人学校,90%以上。
——大连成人科技文化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办学方向,为满足下岗人员再就业进行培训。
(三)
社会力量办学既然是新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就难免出现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段时间里,“社会力量力学”一词成为“高收费”、“乱收费”、“开学店”的代名词。某些民办学校不顾条件,不管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教育投资为名,行办学捞钱之实,严重损害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声誉。有个别民办学校为吸引生源,在办学广告、招生简章上大做文章,进行虚假宣传,有的还酿成严重后果。某省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所民办学校“步入辉煌”的报道,整整一版,内容纯属“广而告之”,虚假之词随处可见。像这种不公平竞争、不择手段之事在各地时有发生。
国务教委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茂根说,国家教委及时发现社会力量办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近年来奋力推进法制建设,发布了一系列规章文件。1991年,国家教委向国务院报送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在努力争取有关法律、法规早日颁布的同时,还下发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社会力量办学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目前,已有黑龙江、河北、陕西、山西四省及许多城市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管理方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办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教育管理部门、民办学校和全社会共同欣喜的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它对绝大多数依法办学的民办教育者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法人地位、办学方向、办学条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使今后依法管理、依法办学形成一个可靠的机制。
有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一法规,相信我国教育事业“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景象会更加喜人。(转载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