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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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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发出通知要求

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本报讯 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通知说,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近几年来,我省建立起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专项筹集制度和离退休金正常调整机制,对离退休人员待遇,尤其是离休人员待遇作了较大的调整提高,使他们的生活水平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善。但是,当前仍有一部分企业由于在体制转轨中尚未摆脱困境,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出现了困难。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专项筹集的企业,因停产、半停产或经营特别困难、确实不能缴费的,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要求垫付离休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按月足额发放其离休人员离休金,确保离休人员的生活不受影响。

对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困难企业实行缓缴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企业,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经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继续支付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停拨或减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要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在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计职工缴费年限,职工个人帐户暂停计费。企业情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缴费并补缴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缓缴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利息,不收滞纳金。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情况时,在清理财产中,应优先清缴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凡是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足额缴纳该企业10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直至死亡。

五、企业改组、兼并时,原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新组建的企业负责。

六、对支付给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企业必须如数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对挪用、扣发离退休金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务必十分重视解决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于不按政策规定办事、随意停拨、扣减、拖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部门、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驻陕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付。

(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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