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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0月04日

陕西工人报社会经纬 银行大劫案侦破记 不为爱情为金钱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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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纬
08

没有感情就分手,但金钱捆绑了这对青年男女双方的手脚,为此发生了一场同居前1.86万元彩礼该不该归还的特殊诉讼——请看:

不为爱情为金钱

文/海啸

非法同居埋祸根

1994年阳春三月,正是春暖花开的季节。此刻,爱情也在春天的花季里萌发在眼前这对20出头的男女心坎上。刚过20岁的姑娘小徐,在常州的一家工厂工作,经人介绍与本地一位比她年长三岁的青年小仁结识了。姑娘有着美貌,小伙有着手艺,况且小伙子有着私办厂法定代表的头衔。你有情我有意,你来我往,男女双方仅恋爱一个月,便揭开“害羞”的盖头——非法同居了。

年轮转了一圈,小徐和小仁的婚事摆到了双方父母的议事日程上。因为小仁的弟弟将要结婚,按当地风俗,大的必须在小的前头结婚。但女方小徐不到婚龄,领不到结婚证。于是,男方提出先举行结婚典礼再领结婚证的建议,得到了女方同意,婚礼正式敲定了——1995年5月7日。婚礼前的准备工作着手了,虽然不讲“见面礼”,但时下的定情物总该要有嘛,男方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交给姑娘,并且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送来了象征“要发”的18000元彩礼。

男方大方,女方也不肯掉价。结婚那天,迎亲的队伍迎来了光彩照人的姑娘,也迎来了贴上大红喜字的本田摩托车、大屏幕彩电、东芝录像机、洗衣机、组合式音响等,嫁妆应有尽有,齐崭崭地送到了男家。嫁妆摆上,满屋生辉,这对新人在婚礼的乐曲声中,牵手款款步入“洞房”。

或许是恋爱时间太短,新娘、新郎刚刚共同生活,就很快碰上了矛盾。新郎对新娘说:父亲为了扩大再生产,准备扩建厂房,钱,一时难凑齐,问咱们是否可以借一些。新娘不悦了:你的父亲要扩建厂房,关你什么事,再说咱们结婚已经花去了不少钱,现在又没有积蓄。一个要出借,—个坚决反对,两只碗叮当了。新娘已想,尽管咱俩举行了婚礼,但在法律上我还不是你向妻子,现在未领结婚证,你就对未婚妻吹胡子瞪眼,今后真的结了婚,你对妻还不知啥样?小徐想想实在感到委屈,便住进了娘家。

新娘跑了,新郎当然要追。先后三次来到丈母娘家请罪,但新娘视而不见。僵局出现了,双方父母出面疏导,也没有奏效。新娘把战火升级了,她来到司法办,要求“离婚”。“离婚”?结婚证书也未领,怎样离婚?司法办的工作人员哈哈大笑。

新娘决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她随后回到同居住处,拿走了自己换身衣服及必需生活用品。新郎得知,更是火冒三丈,解除就解除,有什么了不起!但为防止婚房里的财产流失,他把房间的钥匙更换了。

更换钥匙,这还得了!你真的把我拒之门外?新娘黯然神伤之中,正式挑起了诉战,她以被告平时游手好闲,热衷麻将赌博,对原告从未真诚相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返还原告同居前的价值3.8万嫁妆财产。

赠与彩礼成焦点

当地法庭在1996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调查非法同居的事实,双方没有隐瞒。

“非法同居前各自的财产有多少?”庭审进行到实质性阶段,法官向原被告发问。“我的嫁妆包括本田摩托车在内的共计价值3.8万元。”原告随后向法庭递交了详细的嫁妆清单。“被告对原告所述的这些财物有何异议?”法官把目光转向了被告。“基本上对的,特别是大件是对的,小件我记不清了,有的东西已被女方拿走了。”

“原告对同居前的财产有何要求?”法官继续发问。“被告必须退还我全部的嫁妆财产。”“原告在同居前接受我的东西,也必须全部退给我,这些东西不是送的,是定情物,现在既然感情不存在了,就要退回,包括1.8万元的彩礼。”被告立即表明自己的观点。

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争论不休,但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倒一致同意。

案件的焦点,现在已十分清晰:男方向女方赠与的金首饰和1.8万元彩礼该不该返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为了达到与原告结婚的目的,在结婚前通过媒人送给原告的彩礼和金首饰,属赠与物,这些财物的所有权随被告赠与行为的结束而转移归原告所有,应该不予退还。请法庭按照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有关内容处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谈得有板有眼。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递交了代理词:“原告向被告要去财礼18600元,造成被告经济困难,另外同居时间并不长,应酌情返还;关于摩托车一辆,是被告出资所购,有发票为证,应属被告个人财产。被告在庭审时错误陈述,现要求更正,以事实证据为凭……”

更正自己在庭上的陈述,这在诉讼中倒很少见,一夜之间,被告把摩托车说成是自己所购,为啥当初在庭上承认是原告的嫁妆?

法官出面调查了。在摩托车的经销店,法官向

该商店的负责人询问:“你经营部是否卖出—辆五洋组机125摩托车?”“出卖过,是这张发票。”对方答是。“何人来买的?”“是小徐及她的母亲,还有小仁。”“何人付的钱?”“是小徐的母亲付的钱”。

一审法院拍板定案了:原被告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双方同居前所给的金首饰三件属赠与性质,不予返还;至于原告收受被告彩礼18600元,鉴于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短,根据实际情况,应酌情返还;被告所称五洋本田125型摩托车系同居前的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原告返还被告财礼15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同居前的五洋本田摩托车等财产,被告必须返还原告……。

终审判决定结论

1.5万元赠与财礼为啥要

返还?一审判决刚结束,原告

当场表示不服,并拒绝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几天后,原告向常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定改判:1.5万元财礼属赠与,应不予退还。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走进了二审法院。经过一审,这对男女从中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已经知道能否取胜关键在于对彩礼是“索要”还是“赠与”,如果是索要,而且造成了给付方的困难,彩礼必须退还;如果不是索要,是自愿赠与,那就不必退还。现在他们挑选有利于自己的字眼为自己服务了。上诉的姑娘强调:18000元彩礼是被上诉人自愿送到我家来的,证人是媒人,我从未向男方,或通过媒人索要;另外,既然金首饰可以认定赠与,彩礼18600元就可以不认定赠与?

一切凭证据说话。上诉的姑娘懂得证据在官司中的重要作用,也请媒人加入证人行列了:“我与被告(男方)并不相识,是由被告小舅妈托我介绍对象的,自称男方家里办一模具厂,每年赚11万元左右,小伙子是国家户口,在镇上还有商品房,条件富裕,我由此在1994年3月介绍给原告姑娘,经那次见面后双方就建立爱情关系,经常来来往往。1995年4月,被告男方提出5月7日举行婚礼,便在1995年4月13日,将18600元财礼及红蛋、糖果送到我家,我推说,你直接送到姑娘家,隔日,被告小伙子与我把财礼送到姑娘家中,并不是被告所说的‘及其父母弄通介绍人索取的。’这种说法不是事实。另外,订婚那日在被告家里,饭前被告的父亲在楼上把项链、耳环、戒指赠与原告姑娘,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上诉人姑娘又向二审法院递交摩托车出售商店出具的书证,证明摩托车是姑娘的母亲所购。书证上盖了公章。

被上诉人当然不会沉默,他在几千字的答辩状中把给彩礼说成是对方索要的,自己是被逼的。为了给法官增加可信程度,被上诉人的父亲也亲自出马了,详细陈述了对方索要彩礼的经过和所谓摩托车是男方所买等等。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审庭审,可以看出自愿提出结婚的是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女方)借婚姻索要彩礼的事实,因而送彩礼是赠与行为,既然是赠与,那么就不应当返还。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被上诉人赠与上诉人的金首饰及财礼不宜返还得终审判决。

热恋之中的男女,对婚前的重金赠与,请千万慎重。覆水难收,本案就是—个“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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