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厂子为什么败诉?
——陕棉十一厂与职工焦艳丽劳动争议案透析
前不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陕棉十一厂要求确认该厂同职工焦艳丽所签一年合同有效的诉讼,并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由该厂同焦艳丽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补发焦艳丽停发的工资,凭证报销停工期间的医疗费。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而本案的来龙去脉却更值得追溯。
1980年,焦艳丽被招进陕棉十一厂,先后在整理车间、织布车间工作。1983年患过心肌炎,1985年休病假1年零4个月。1993年后病情逐渐加重,医院诊断为“心律紊乱,多发室早,部分呈二、三联律”。按其病情,本应下岗休劳保,因生活困难,加之怕影响工龄分公房,她仍坚持上班,但在工作上力不从心,车间、班组对其有意见。1994年6月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该厂认为焦“劳动态度差”、“表现不好”,只同意与其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焦艳丽先后住院3次,共68天,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1995年6月8日,陕棉十一厂通知不再同焦艳丽续签劳动合同,7月8日,为其办理了离厂手续和失业登记证明。
焦艳丽对此不服,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市劳仲案字(1995)第95号裁决书裁决认为:1、被诉人陕棉十一厂应与申诉人焦艳丽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自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1995年7月至12月工资二千零二十七元四角整,报销停工期本人的医疗费。陕棉十一厂不服,遂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陕政法(1994)6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规定:“保持老弱病残职工和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对男性年满四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在同一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焦艳丽作为陕棉十一厂有十八年连续工龄的职工,陕棉十一厂在1994年6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陕棉十一厂只同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不符合“保护老弱病残职工利益”的规定,故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而且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中,陕棉十一厂工作人员已用铅笔将劳动合同填好,让职工去签字,然后单位工作人员再拿回去描写,这显然是违背劳动者意愿的,是企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职工,企业需要签几年就签几年,据此法院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综观这起劳动争议案不难发现,一些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过分强调企业自主权,自行制定土政策,不管这些政策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这正是陕棉十一厂只所以败诉的关键所在。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职工的合法利益更须得到保障,这是这起劳动争议案给人们的深刻启示。
(刘慧利陆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