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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0月11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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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是否应休产假?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证券公司,很想了解一下国家有关女职工流产是否应休产假等方面的规定,请您给予解答为盼。 咸阳谷定军

谷定军同志:

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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