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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1月08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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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在贫困山区工作满二十年的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职工,我本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野外流动施工企业,可单位总部机关所在地是城市。我在基层单位流动施工近30年,退休后又在山区居住。可退休时我单位提出由于单位总体(主要是机关)不属于山区,所以,我的退休费不能提高10%。请问,国家规定的在山区工作满20年是指职工本人确实工作在山区呢?还是指单位机关所在地是否属于山区,而本人根本就没有在机关工作?安康陆文智

陆文智同志:

陕科干发[1984]181号文件规定: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或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原籍在外县(市)的人员,在省政府公布的60个山区县(市)工作累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当地定居的,其退休金可以提高10%,您本人工作的基层单位所在地若属于省政府公布的60个山区县(市),并在该地工作满20年以上,退休后又在此地定居,则退休金可提高10%,否则,不能提高。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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