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差多少才算“缺斤少两”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规定》中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少两”:
一、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0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40克;大于2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80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100克。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每公斤6元且不高于3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5克;大于2.5公斤,等于或小于10公斤的,10克;大于10公斤,等于或小于15公斤的,15克。
三、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公斤30元且不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4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6公斤的,6克。
四、每公斤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500克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1克;大于500克,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2克;大于2公斤,等于或小于5公斤的,3克。
上述食品类尚未列出品种名称的,按食品类相应价格档次的规定执行。依照以上规定,确属“缺斤少两”的,如经营者不予解决,可到计量、工商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会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