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怎么办?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机械加工车间的工人,我厂目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厂里把生产产量任务下达给车间,车间为了完成产量任务就要求我们加班生产,如果谁不愿加班,车间就按旷工处理。这样经常加班,至今我们根本没有实行双休日,请问;对企业这样做法我们该怎么办?凤翔李云飞等
李云飞等同志:
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今天,您所在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督促企业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现已修改为四十小时)。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41条对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也做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还对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