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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1月07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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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拥有的十项权利

鲍平

现今生活之中,伴随着信用卡的迅速推广普及和发行量的与日俱增,持卡存款、贷款、消费、结算已经形成了一种新趋势、新潮流。纵然如此,仍有许多人对持卡后所拥有的权利一知半解,以至于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会频频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那么,持卡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呢?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十项:

一是平等使用权。信用卡持卡人凭身份证有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和办理转帐业务、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在同城、异地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的权利。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使用信用卡与现金一视同仁,不得额外收缴费用。

二是申办附卡权。信用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或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办附卡,附卡不得超过两张,但申办附卡必须与主卡同时进行。

三是紧急止付权。如果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在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以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紧急止付,以保证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减少由于盗用失窃卡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四是挂失和撤销挂失权。持卡人将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到就近的代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向承办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包括信用卡发卡机构、卡号等。如果连同身份证一起丢失,应持能够说明本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以便代理机构与发卡机构联系。如果在发卡机构所在地丢失的应直接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当申请挂失后又找回信用卡,可按同样程序再办理撤销挂失止付。

五是善意透支权。信誉良好且确能及时偿还透支款项的持卡人急需用款,可向发卡行申请小额、短期透支,在遵循授权有限、有偿使用、确保安全三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发卡行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是收益权。信用卡账户上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7月1日结算一次,这是持卡人的合法收人,受国家法律保护。

七是注销权。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未到期时停止使用,可填写“撤销信用卡申请书”,45天后即可注销。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卡又不更换新卡的;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凡属以上情况,均可自动销卡。

八是咨询权。持卡人想了解自己信用卡的有关情况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咨询和了解。

九是投诉权。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遇到特约商户、经办网点不认真受理或乱收费现象,可向发卡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是投保权。为了防止意外风险损失,各发卡机构或持卡人均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参加保险,以降低和减少因各种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但持卡人参加保险后,切不可认为万事大吉,还要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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