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保为啥不能索赔?
编辑同志:
我乔迁新居之日,在市保险公司工作的老同学林某登门贺喜。言谈中涉及保险话题,林某建议我参加财产保险。我采纳了他的意见。几天后,我对家庭财产投保十万元,并填具了投保单。同时,林某收取了我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并出具了盖有市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投保单在承保一栏中林某挥笔写下:同意承保。在签上了他的姓名后。说,不日将给我出具保险单。当天夜里,由于我妻用电不慎,引发火灾,家庭财产付之一炬。于是,我持保险费收据来到市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阅卷宗后认为公司尚未对我的投保进行承保,遂拒绝了我的索赔要求。
我填具投保单并缴纳了保险费,林某身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承保栏中书写“同意承保”请问市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偿? 读者陈明
陈明同志:
我认为如何认定林某这一行为的性质,是处理问题的关键。林某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有关保险业务,在保险法上称为保险代理人,既为代理,自然有其一定的授权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授权林某可以接受承保,完全可事先在发给林某的空白投保单中的承保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就如同保险公司给林某加盖公章的收据,是对其收取保险费的授权。但保险公司并未这样做,说明其授权范围中并不包括这一内容。而且,保险公司对陈某的保险条件具有审核的权利,林某签署“同意承保”,将把保险公司这一权利置于何处?
另外,《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字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由此可见,作为正式合同的保险合同,其成立的条件是以保险方是否签字盖章承保为准。来信中说,林某向保险公司汇报了情况,只是保险公司收到了你投保的要约,但,尚未作出相应的承诺。保险公司收取林某上缴的保险费与签字盖章承保并不能等同,两者性质互异。倘苦因此而认定是对林某超越代理权行为的追认,显然失之谬误。
尽管你填了保险单,缴纳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并未签字盖章承保,双方的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相应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未在二者之间形成。你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只能要求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的参加保险的人们,只有在您确认保险公司对您的投保单签字盖章承保后,方可高枕无忧。刘萍杨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