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百事通先生:
我友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5年,今年初因种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据说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请您给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国家规定为盼。
咸阳 徐明利
徐明利同志:
根据国家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号)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又根据1996年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你友可对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要取经济补偿。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