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枣庄乡政府非法干扰私营煤矿生产
本报讯 在全省上下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之际,近日韩城市发生了一起乡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多次干扰私营煤矿正常生产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1992年5月,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家岭村四组村民郭旺民与韩城市枣庄乡政府签订了承包该乡东王煤矿的合同,承包期限自1992年5月3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4000元。同时约定:在合同期内新增的设备权属郭旺民,新建井口费用及权属归郭旺民所有。由于煤矿原有井口及采区煤源枯竭,无法开采,每年所交承包费实为管理费。承包后,郭旺民即着手申报新采区,并办理了私营采矿许可证和私营营业执照。随后,郭旺民先后投资70多万元建起了新矿井,投入生产。按照合同规定,郭旺民向枣庄乡政府交清了全部承包款。今年2月枣庄乡政府以承包期已满、郭旺民没有继续承包为由,将按合同规定已属于郭旺民的矿井另行发包给他人,乡长康金明多次带人到煤矿阻挠生产。
今年3月,在韩城市召开人代会期间,郭旺民将此事向市人代会作了反映,人代会信访组组长张安福要求枣庄乡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但枣庄乡不予理会,于3月29日派乡企业办人员到煤矿干扰生产,导致停产两个小时。4月2日,乡政府司法所人员再次带人到煤矿掀翻井下架子车,将井下生产工人赶出矿井。韩城市人大、市公安局接到反映后,立即指示桑树坪派出所制止闹事,派出所干警对闹事人员进行了谈话,讲明了依法办事、不能胡来的道理。由于枣庄乡政府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事态并未得到控制,4月6日,枣庄乡乡长康金明又让乡司法所所长康天存阻止煤矿生产,康天存便派司法员王耀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杨岳去了煤矿,王耀江和杨岳到煤矿后,让井下的工人都上来,然后强行卸走了绞车把子,并打了一张白条作为证明,致使煤矿彻底停产。
4月8日,记者赶赴韩城市,先后走访了枣庄乡政府、韩城市矿产资源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大等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人们普遍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健全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得到妥善解决。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采访枣庄乡乡长康金明时,他满脸通红地说:“我们乡经济比较困难,如果到法院起诉,这笔诉讼费支付不起。”难道这就可以成为目无法纪、以权代法的理由?对于这一事件的进展情况,本报将予以密切关注,继续加以报道。
本报记者霍济成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