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8年05月22日

陕西工人报头版 国有资产不容侵犯 开封黄河桥特大惨祸纪实 广告 六腿奇羊

当前版:第A1版:头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翻页
头版
01

国有资产不容侵犯

——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案透视

文/马山前

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案,自1996年12月11日报纸首次披露,到今年3月26日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沸沸扬扬了一年半。这个案件曾因厂长挟款外逃又状告市政府而轰动全国,又因案涉产权归属、经济犯罪、政府部门具体执法以及职工生产生活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备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认真剖析此案的实质,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现实,笔者深深感到保卫国有资产已是一个极为迫切的重大问题。

姓“公”不姓“私”

1996年8月,咸阳无线电二厂厂长陈安民及其妻子与两儿一女,携着2400多万元,飘洋过海,定居加拿大。9月15日,他从异国他乡寄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诉状,状告咸阳无线电二厂职工侵犯他的私人财产权,要求法律保护。1997年6月16日,陈安民又委托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李秉成律师、北京大学魏振瀛副教授,以产权认定错误为由,将咸阳市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从此,“咸阳厂长告市长”的产权纠纷案的消息,在中国大地不胫而走。

从陈安民给咸阳市政府的信、给法院的诉状和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中,人们发现陈安民的用心,就是要争咸阳无线电二厂的产权归他所有。

咸阳无线电二厂到底属“国有”还是“私营”,正是这场官司的关键。

如何界定企业性质,法学界有个公认的基本原则: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谁所有。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经济生活远比政府和法律所能涵概的范围要复杂得多,所以,对一个工厂的性质,不能简单、孤立、片面、形而上学地去认定,更不能采取实用主义,应该客观、全面、辩证统一地去认识。也就是说,界定要尊重历史,注重事实,依据法规。

这里,笔者从四个方面作一番分析。

一、从组建历史看,咸阳无线电二厂是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创办的国有企业。

1984年4月4日,咸阳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立了咸阳地区工业开发公司。地改市后更名为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全民性质,市经协委主管。1988年12月,由该公司申请,市经协委批准成立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市工商局同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0万元,全民所有制性质,陈安民为法定代表人,市工业开发公司主管)。1990年12月,又由该公司申请,市经协委批准,成立咸阳无线电二厂,与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次年1月14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00450元,陈安民为法人代表,市工业开发公司主管。1992年6月15日,咸阳市经协委报请,咸阳市政府批复,咸阳无线电二厂与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分设,成为独具法人资格的全民企业,科级建制,隶属市经协委管。

循着这个历史轨迹,可以清楚看出,咸阳无线电二厂是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筹备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则是确定无疑的。

二、从资金来源看,政府方面投入了大量钱财和实物。

1988年12月31日,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给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报销验资费和工商执照费150元。次年6月拨给开办费2000元。1989年至1995年公司共拨付该厂资金702912.56元。1990年7月30日,公司担保给该厂提供生产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1991年3月19日,经公司与市经协委担保,市生产资金管理处借给该厂专项低息贷款30万元。同年10月28日,市财政局贷给该厂间歇资金无息贷款80万元。

1992年8月11日,咸阳市星火发展基金会借给该厂星火计划基金10万元。同年省财政厅、省科委拨给星火计划项目无偿补助经费5000元。

1991年至1993年,经咸阳市税务局批准,减免该厂税款合计1211999.20元。

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还为咸阳无线电二厂提供145平方米生产场地,7台彩电,1台空调,2部电话,1部传真机及15台冷暖风机。还有两辆汽车,供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使用到1992年4月。

咸阳市国有资产局局长吴怀德说:“事实证明,咸阳无线电二厂正是得到了咸阳市政府方面这么多的资金实物帮助,才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

三、从法人代表看,陈安民并非私人企业主。

陈安民是陕西泾阳人、国家干部、共产党员,先后由咸阳市经协委、市工业开发公司任命为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副经理兼咸阳市无线电二厂厂长和咸阳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所长。他一直在工作单位领取工资和奖金,从未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也未申请自办企业。实际上,陈安民是个“吃皇粮养私骆驼”的人。

四、从法规依据看,咸阳无线电二厂是国有资产,不归陈安民私人所有。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

《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根据上述法规条文,咸阳无线电二厂所有财产都应该而且一直是被作为国有资产加以认定、管理和保护的。

另外,陈安民自述创办企业时曾投资7万元实物。陕西省、咸阳市两级政府联合调查组,经过历时半年的调查,认为纯属子虚乌有:所谓两台电子仪器,陈安民1990年已经领走3350元现金;所谓一套房产投资,这是他1988年10月购买的自用住宅房,现在仍为他私人财产;所谓汽车投资,调查核实,一辆昌河微型车曾经短期内过户咸阳市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后于1993年6月26日以1.6万元卖给泾阳县一位叫辛超鹏的农民;所谓一台万能电桥,现仍在泾阳县一位人士手中。调查证明,《验资报告》上根本没有固定资产属于陈安民个人的记载。看来,陈安民所谓7万元实物投资,纯属凭空捏造。

由此可见,咸阳无线电二厂不是陈安民的私人企业。它姓“公”不姓“私”。

产权纠纷的实质

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案原本并不复杂,然而,却被一些人拨弄得扑朔迷离,真伪难辩。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看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被表象所迷惑。那么,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指出:“土地占有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正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一样,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审视陈安民状告咸阳市政府“侵权”这一事实,就不难发现其不可告人的秘密。

实事求是地讲,陈安民负责咸阳无线电二厂曾对发展当地经济做出过有益贡献。而问题也正出在这里:工厂效益好,钱多了;陈安民脸变阔,心也更贪了。1990年、1991年他先后以卖主的身份,在厂里报销并领取自称他“投资”的电子仪器的现款数千元;1994年9月到1996年6月,他先后在广东陆丰、江门、潮阳、深圳等地大量开具假发票(101张),鲸吞资金2088.05万元;1996年5月至7月,与他委托的代理厂长张晓明和香港的张信坤,提走帐外现金379万元……在种种劣迹败露之后,陈安民再也坐不住了!1996年8月,他狗急跳墙,以去成都看病为由,撇下百十名职工不顾,举家五口移居加拿大,开始了他异国他乡的逍遥梦。

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1996年10月5日对咸阳无线电二厂所做的司法会计财务鉴定书确认:陈安民在任该厂厂长期间,长期用加价手段侵吞公款1290万元,存在巨大经济犯罪嫌疑,应当予以追查。现在问题很清楚:陈安民携巨款外逃,一旦水落石出,他将被引渡回国,送上审判台。这一点陈安民心知肚明,所以他恶人先告状,不惜一切代价,不择一切手段,倒打一耙。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辩解,企图以攻为守,混淆是非,以求自保。

陈安民外逃,不仅国有资产大量被劫,而且使工厂160多名工人的工作权利和生活权利都受到严重威胁。他们打着“国有资产不容侵犯”的横标上街示威游行,还多次给省市领导和国务院总理写信反映情况。一时间,咸阳无线电二厂告急!

对此,陕西省省长程安东批示:“此案社会影响较大,也很典型,需要认真弄清企业性质,资产权属不能政府部门认定各异。若确属国有性质,则应立案查处并组织企业生产经营,(不能)乱下去蒙受损失。若是民营企业则要依法进行管理。”

咸阳市委、市政府对程省长的批示十分重视。市政府积极组织10个委局为主要成员的调查组,安抚工人,组织生产,并对该厂的历史、性质、资产、经营、帐目等进行了认真调查。1997年5月29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依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该厂的企业性质作出的界定,确认该厂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并专题报告省政府。咸阳市经贸委免去陈安民咸阳无线电二厂厂长职务,任命新的领导班子。咸阳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的有关规定,给咸阳无线电二厂重新颁发了“全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恢复了该厂的本来面目,并对过去给咸阳中院出据的“关于咸阳无线电二厂为民营企业”的函件进行了纠正。

按理说,咸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做的这一系列工作是对历史和现实高度负责任的表现,是无可厚非的。咸阳市市长高存德说:“当前,国有资产的流失已经到了无法容忍和令人吃惊的地步,我希望一切有良知的人都来关心这一关系到我们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大问题。”

高存德市长一语中的,道破了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的实质和要害。可是一些法律工作者和新闻记者,却无视这一根本问题,挖空心思,为陈安民开脱。他们借发展非国有经济,硬把咸阳无线电二厂往“民营”和“私有”上靠;硬把这场捍卫国有资产的保卫战说成是“法律和权力的碰撞”、“新思想与旧观念的抗衡”。还有政府部门少数执法人员,不严格依法行政,轻率随意办事,为陈安民谋私外逃大开方便之门。这些人讲东讲西,怕这怕那,就是不讲“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个根本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不怕党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

陈安民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结党营私,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危害。陈安民“挟巨款而外逃”铁证如山,罪责难逃!社会主义法律不保护,也不应该保护这样的大挖社会主义墙角的“扒手”!

谨防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据报道,武汉长江动力集团于志安把几千万美元转移国外,法律没有追究责任;北京首钢周北方提供了转移到国外30多亿国有资产的追索证据,被处死缓;云南红塔山集团总裁褚时建,也从高高的红塔山上坠落入贪污犯罪的泥潭。咸阳无线电二厂的陈安民,和于志安、周北方、褚时健一样,都是侵吞国有资产的“硕鼠”。陈安民则更狡猾,鲸吞国资又移居国外之后,还反过来倒打一耙,保护自己瞒天过海。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都有多起类似把国有资产转移到国外的经济犯罪发生,而且动辄几千万,甚至数亿元。真是触目惊心,让人堪忧!

尽管,陈安民这样涉嫌经济犯罪的毕竟是少数,但在经济生活中,经营者损害国有经济权益的问题还相当普遍,侵害渠道日益增加,表现形式也复杂多变。有的借产权出售,低价转让,大捞一把;有的借企业“脱帽摘帽”,偷梁换柱,化公为私;有的借假破产安置职工,把国有企业白白断送;有的在股份化过程中,以低估、漏估、不估等形式私吞国资……一些人对此麻木不仁,不以为然,还美其名日:“不怕‘公肉’烂在‘私锅’里!”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基础受损,大厦难保。所以在当前,既要大胆积极探索国有经济新的实现形式,支持非国有经济的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又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时至今日,咸阳无线电二厂产权纠纷案尚未终审。此案已留给人们很多启示。

启示之一,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尤其选好一把手。李鹏在九届一次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办得不好的企业,主要是领导班子有问题。”咸阳无线电二厂长期没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不设党委,没有工会和职代会,重大问题都是陈安民一人说了算。他本人目无法纪,私欲膨胀,为所欲为。对陈安民这样不称职、不合格的要及早坚决调整下来,才能避免国家遭受损失。

启示之二,要加大经济立法和行政执法力度。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而经济立法严重滞后,这使陈安民携款出逃有空子可钻。加上政府部门的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性大,给政府在这场官司中造成了诸多被动。当前,加强经济立法、改变执法环境迫在眉睫。要健全国有资产立法执法体系,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执法检查,稳、准、狠地查处国有资产流失大案要案,确保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

启示之三,依法管理,从严治厂。截至目前,国家已相继颁布了《企业法》、《劳动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咸阳无线电二厂的教训就在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无政府主义横行,陈安民个人说啥就是啥,财务制度混乱。工人形象地说:“制度订在墙上,好话说在嘴上,苦果工人尝上。”实践证明,企业要发展,经济要振兴,还是要走依法管理的道路,还是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还是要坚持法规制度管人。

启示之四,尽快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监督保障体系。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咸阳无线电二厂的又一个教训就是缺乏监督机制。所以首先要强化所有者监督,发挥国资管理部门的关键作用,认真进行国资保值增值考核;其次要推动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作用;再次要完善企业自我监督,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发挥职代会、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通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形成最广泛的保护国有资产战线。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