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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5月26日
社会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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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篇文章的主人公贾浩没有借债,却要承担还钱的后果,令他百思不得其解,欲知详情,请看——

“长富宫”承包风渡

本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方西安城市合作银行怡和支行申请,再次来到“长富宫”酒店执行替怡和支行收回贷款抵押物,将酒店查封并扣走一辆面包车时,非贷款人“长富宫”的经营者贾浩始发觉:这一切都是一个圈套。

1995年3月,西安城市合作银行怡和支行(时名为怡和城市信用社)发放300万元贷款给西安瑞宝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蒋毅用于瑞宝公司在朱雀路装修经营起“陕西长富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到1997年11月,300万元贷款的本息已达470万元,蒋毅的公司也无力偿还。此时有意将“长富宫”对外承包,西安荣祥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贾浩即与蒋毅协商并达成承包经营意向。当时,贾浩考虑到怡和支行与蒋毅有债务问题,提出在他承包经营期间,蒋毅和怡和支行都不得干预他的合法经营,1997年12月19日,怡和支行向贾浩出具了由负责人蔡运海亲笔签名并加盖支行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根据陕西长富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荣祥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承包合同书,在荣祥木业按将足额的承包金转入长富宫在怡和支行开立的帐户的前提下,怡和支行及西安新雅工贸公司不得干扰荣祥木业在长富宫的正常经营。”在怡和支行开出书面承诺书的当天,贾浩与蒋毅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当即付给对方10万元前期承包金。

贾浩重振旗鼓,先后投资近百万元对“长富宫”进行重新装修,于1998年元月10日正式营业。没想到,当他营业整整10天之后,10多位法院法警来到“长富宫”称受怡和支行负责人蔡运海的委托,依法查封“长富宫”以收回贷款抵押物。贾浩拿出怡和支行的“承诺书”与法院交涉,几经协商法院发出通知:1、查封长富宫一二楼所有财产,暂时交付荣祥木业有限公司使用。2、在查封期间不得将查封财产增值、转移、变卖、隐藏。如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3、在法院要求清算时,荣祥木业有限公司要立即撤出长富宫。4、现委托承包方贾浩将封条拆除。

之后,贾浩找到怡和支行负责人蔡运海论理,蔡运海承认违背承诺,并于3月25日与贾浩签署了一份赔偿协议。内容是这样的:“因怡和支行违背原给予‘荣祥木业有限公司’的《承诺书》,错误的申请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其公司所承包经营的‘长富宫大酒店’直接造成该企业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现经双方协商达成谅解,西安市城市合作银行怡和支行自愿承担并赔偿‘荣祥木业公司’部分损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若在今后经营期内继续出现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企业经济及名誉损失,怡和支行愿承担一切因此而造成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怡和支行也很快兑付了给“长富宫”的10万元赔偿。

没有人提出终止合同,怡和支行也赔情道歉并赔偿了部分损失,可法院通知依然存在,并告知查封财产不得增值,面对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贾浩只能苦苦支撑。直到4月30日,法院再次前来查封,因5月1日有两家婚宴已经预订,法院宽容至5月1日下午3时执行了查封。

一家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民营企业,在不到半年的经营时间内,从承诺到查封,到再承诺再查封,不得不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贾浩后来得知,早在1997年11月,即他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前一个月,怡和支行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收回蒋毅贷款抵押物“长富宫酒店”。贾浩百思不得其解:怡和支行明明已向法院申请收回“长富宫”,为什么还要同意蒋毅将“长富宫”承包给自己,并且出据“承诺书”?为什么怡和支行承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让他继续经营,但又不申请终止执行,反而继续要求法院执行?这不明明是个圈套吗?(何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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