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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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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自来水销售价格上调

本报讯 (记者 陈静)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咸阳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已经上调,居民生活用水最终为每立方米0.81元。

经省物价局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咸阳市自来水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即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61元,加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5元和水源建设基金0.15元后,居民生活用水最终价格为每立方米0.81元;生产经营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78元调整为0.90元,加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7元和水源建设基金0.20元及水资源费0.06元后,生产经营用水最终价格为每立方米1.23元。

以上自来水销售价格均为含税价格。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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