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持股上岗”不足取
文/文剑
将入股与上岗、任职联系起来,股金数额最少几千元,多至几万、十几万元,规定凡不出资入股的职工一律下岗或被免职,这是眼下许多地方在企业改制中的做法。
首先这种做法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一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便依法享有法定的各项劳动权利。企业可以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化组合,但不应对职工上岗附带其他条件。将是否按规定标准持股作为上岗的先决条件,这显然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违背。
其次,以“持股上岗”的方法强制职工入股,这同样也是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入股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强制入股显属不妥。
当然,搞股份合作制中的是应该鼓励职工个人入股。但我们必须注意,近年来不少企业效益不佳,职工收入下降,再加上子女入学、住房改革等大额支出已使许多职工家庭入不敷出,因此我们应尽可能从职工可以承受的水平确定股额,不能想当然地要求职工一入股就是数千数万元。而且更应多做宣传,帮助职工提高认识,使他们自愿主动入股。
更重要的是,企业改制不仅是明晰产权、筹集资金,更是为了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如果都以“持股上岗”强制职工入股,造成职工的反感和对立情绪,又怎能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