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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15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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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企下调增值税

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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