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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9月30日
经济与法
03

我该不该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房客,年前租住了房东王某的两间房屋。上个月,城建部门决定让王某拆除这两间房屋,王某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通知我作为第三人也参加诉讼。我认为,告与不告,这是王某的事,与我无关。请问,法院这样做对吗?

刘志义

刘志义同志: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讼诉。“这一规定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第三人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法院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将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影响。二、第三人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这一点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既不同于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共同诉讼人,也不同于不涉及利益关系的诉讼参与人。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是参加进已经进行的行政诉讼中,如果他人之诉还没有开始,那么就不存在第三人了。四、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根据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可以看出,城建部门决定拆除、而王某不同意拆除的这两间房屋,其产权虽然属于王某;但是日前正在居住的是你本人,人民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你的合法居住权,尽管你本人没有申请,但是人民法院决定让你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这样做符合行政诉讼程序,保护了你作为第三人的台法权益,既合法又合理。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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