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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0月14日
经济与法
03

帐户不可出借

□文/王英成

当前,有的单位和个人不了解出借帐户的法律后果,往往为了贪图一点好处费,而将本单位的帐户借给他人使用,结果是沾小便宜吃大亏。

年初,甲县的个体经营户朱有财与乙县某加油站达成一项购买汽油、柴油的协议。随后加油站将20万元的货款划到经朱有财联系好的甲县化工厂的帐户上,化工厂收取1(00元的帐户使用费后,再未过问这20万元是如何支出的。由于朱有财长期不能为加油站购买回油料,加油站便向朱索要划拨的购油款,并不让朱再为他们采购。朱以签订有合同为由,拒不退款。双方发生纠纷,加油站无奈诉到法院,要求追回货款,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将朱有财和化工厂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朱有财到处躲避,久传不到,化工厂则认为此纠纷与他们关系不大,也不到庭。为此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责令朱有财归还加油站货款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化工厂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朱有财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遂将化工厂帐户查封,进行了强行划拨。后化工厂又起诉状告朱有财,朱偿还化工厂一半资金后,至今尚欠10万元不能归还,化工厂叫苦不迭。

根据帐户管理规定,帐户只限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违者除收缴非法所得外,还应按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在经济纠纷中,涉及出借帐户的案例还时有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负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帐户借用人因此笔款当了被告,出借人就是共同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出借帐户法律干系重大,帐户所有人不要因贪图一点好处费或碍于情面将帐户出借,发生纠纷或诉诸法律后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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