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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0月29日
劳动视野
02

再就业服务中心如何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有近一半的职工下了岗。目前企业正在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请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基本生活保障费是如何发放的?

凤翔马健勇

马健勇同志:

根据国家和我省目前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第一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发放;第三年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发放。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另外,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当地规定标准申请领取社会救济金。

此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已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外,可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另外发给一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作为扶持资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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