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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19日
劳动视野
02

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1997年初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企业至今未给我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请问,企业这种做法符合国家规定吗?

咸阳张涛赵志伟等

张涛、赵志伟等同志:

你们所在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号公告公布施行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43条还规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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