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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09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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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担保 陪去 六万元

最近,笔者的邻居张某因借出房产证为他人贷款担保,结果赔去了六万元,损失惨重,并因此引发家庭危机,夫妻俩差点离了婚。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去年6月的一天,个体司机周某因购买客车缺少资金,向县工商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放贷,但要求周某对这笔贷款提供足额担保。因本人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担保,便找到其表哥张某为他担保。张某看到表弟有困难,答应将房产证借给表弟作贷款抵押。次日周某与张某会同银行工作人员到县房地产管理所就所设立抵押进行了登记。然后周某用到手的6万元加上自己原有的7万多元存款,购买了一辆客车,投入了运营。今年5月下旬,周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损坏得无法使用。周某的钱财亏损一空,便溜之大吉。今年6月下旬,贷款逾期分文未还,而周某下落不明,无法查找,银行只好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代为清偿这6万元贷款。法院将张某传唤到法庭,当承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向他说明有关法律、责令其偿还贷款时,他才知道担保不是儿戏,但他辩解说:“我只是借了房产证给周某,抵押合同不是我签的字,因此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所贷的6万元也全部是周某用于买车,我未得分文,所以我没有还款责任。”法院经两次传票传唤张某,张都拒不到庭。不久法院依法作出由张某偿还所担保债务6万元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的缺席判决。这件事告诫我们: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要牢记一条法则,那就是担保别人必须以担保自己为前提,否则后果自负。 (陈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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