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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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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企业咋用电上头出台新规定

本报讯 日前,国家电力公司就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增容贴费减免问题作出规定。

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用电企业在办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终止用电手续,解除供用电合同关系。使用破产企业原址的单位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签定用电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含增容费);兼并或重组的用电企业,在被兼并企业的原址上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不改变用电性质,不增加用电总容量,又不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电网改造的,供电企业不再向该企业收取增容费(贴费),需迁移至新地址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用电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前后发生的电费债务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兼并和重组企业承担,破产企业的电费债务应依据法院判决和清偿次序进行偿还。

(张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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