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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1月13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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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商局严把粮食批发企业市场准入关

本报讯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及省市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强化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宝鸡市工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粮食批发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粮食批发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前置审批。从1998年7月1日起,全市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申请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批发准入证》。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再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专门从事粮食批发或以粮食批发业务为主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兼营粮食批发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有合法可靠的资信担保;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规模的仓储设施。无自有仓库的,需有3年以上有效的仓库租赁合同,且仓库容量不得少于300吨。 (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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