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高息揽存酿大案储户受损苦难言
——工行镇安县支行一起金融案透视
渭宾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中国几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然而,储户坤旺在工商银行镇安支行存入250万元,到期后该支行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兑付,储户及其代理人为此在西安和镇安之间往返奔波近20趟,至今仍未有进展。笔者得到线索后,驱车前往镇安、商州两地采访。
一、存款的始末
从1996年至1998年初,一些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蔓延着一种“病毒”:违反国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来吸纳存款,并把高息揽存指标与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职位升迁等挂钩。这就是现在所说的“高息揽存”,高息揽存一度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妨碍了金融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
在这种大环境下,工行镇安支行十字口储蓄所主任单同喜也开始了高息揽存,他通过在西安某单位任要职的同学牵线等途径,以高息大量吸收巨额存款,总额达2650万元。储户坤旺的250万元就是在此情况下于1997年3月28日存入工商银行镇安支行的。存期一年,开成两张存单,一笔130万元,一笔120万元。
二、单同喜失踪
高息揽存的危害性,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1997年11月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高息揽存有所收敛。1998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并强调“高出国家法定利率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就在这之前两天的3月16日,单同喜突然失踪了。没有人知道他的去向。
1998年3月28日坤旺的存款到期后,工行镇安支行拒绝兑付。
同年4月9日,镇安支行向镇安县公安局报案。拖了20余天才报案的原因至今仍不得而知。
工行镇安支行至今仍未能算清单同喜的失踪给该行带来了多大的损失,该行的潘副行长说:“至少在600万元以上。”耐人寻味的是,至今仍未在全国通缉单同喜。对此,镇安县公安局副局长朱怀庆无奈地说:“我们没钱。印发全国性通缉令费用不低,镇安工行不付这笔钱,我们动不了”
三、蹊跷的存单
这时,镇安却又发现两张奇怪的存单:建设银行镇安支行持有一张坤旺的120万元存单,这张存单是一位姓刘的农民拿去向建行抵押申请贷款的,建行曾持此存单找到十字口储蓄所单同喜确认这存单是真的,坤旺帐户上确有250万元,建行镇安支行便依此向该农民贷款70余万元,另一位个体户则持有坤旺的另一张130万元的存单。而此时,坤旺手头也持有相同的两张存单。一份存款怎么会有两份相同的存单呢?究竟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镇安县委、县政府、公安局等组成的专案组很快就查清了,刘姓农民抵押在建行的存单和另一位个体户手中的存单,都是他们从单同喜手中获得的,经过司法鉴定,坤旺手头持有的存单是真的,而单同喜以前就有过用假存单取款的做法……真相大白——单同喜伪造了坤旺的存单用于诈骗,在行将露馅时匆匆潜逃。
四、仍然拒付
1998年11月27日,镇安县公安局向工行镇安支行发去通知,解除冻结坤旺的存款。解除冻结的存款还有其他储户的三笔计110万元。由镇安县委、县政府牵头的专案组也认为:单同喜一案是银行内部出现的犯罪,与储户无关。储户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障。坤旺的存款要尽快予以兑付。工行镇安支行的行长胡应华也当着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的面承诺于1998年12月底兑付坤旺的存款……坤旺被拖延了近一年的存款似乎终于可以兑取了。
然而,到了今年元月,镇安支行仍然拒付,理由一变再变。
五、拒付的理由
1月7日下午,笔者在工行镇安支行采访了潘副行长。问及拒付的理由,他先说公安局尚未结案,后又说专案组不同意兑付,随后又说“银行是垂直管理,只要地区中心支行同意兑付,我们就给”,然后又称“存款肯定是要兑付的,但必须扣除高息部分和好处费”,当笔者问“好处费具体是多少有无证据”时,他又摇头,并劝笔者采访胡行长,说胡行长专管此案,我刚调来不久,有些情况不太熟悉。”
1月8日早晨,笔者终于见到了行长胡应华。胡行长回答得很简单:不能兑付的原因最好去问地区中心支行。并说:储户不服可以去告嘛。
1月8日下午,笔者辗转来到工商银行商洛中心支行,该行某位资深行长的说法让人目瞪口呆。他认为:储户的这些存款属高息揽存,是非正常存款,不受保护。北京沈太福非法集资案的许多本金至今都未退还。问及“何时能兑付”,他答:要等单同喜缉拿归案,问清楚后才能给储户兑付。笔者追问“如果单同喜已潜逃国外或已死亡,怎么办?”他答:公安机关总要结案的,然后又说:这事要逐级上报,可能最后要由工行总行来说了算。
六、专家的说法
人民银行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资深人士说:人总行在《关于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的公告》及《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中强调的是“任何超过法定利率的存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其本金和法定利率内的利息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沈太福案是公司非法集资,单同喜案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违规和犯罪,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王志刚律师认为:储蓄存款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银行对个人存款的一个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在公安机关已解除了对该笔款项的冻结并已正式发出通知书的情况下,银行却以上级行的指示为由,擅自冻结公民的储蓄存款,显系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银行声誉,也极大地损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地方的投资环境都将有所影响。
七、无奈的坤旺
站在笔者面前的坤旺有点憔悴、萎靡,他激动地说:当时高息揽存那么普遍,我是信任工商银行才把钱存进去的。难道我存钱也存错了,难道也信任错了?这250万不是我一个人的,里面有好几个朋友的钱。如今不仅高息未得,连本金和正常利息都拖了又快一年了还未能兑取,朋友成天追我要钱,都快把我家房顶掀了。这近一年时间,我和我的委托代理人已在镇安和西安之间奔波了近20趟,生意也没好好做,还差点送了命|——上次冒雨借了朋友一辆奔驰去镇安,结果撞车了,光修车就花费一万多,幸好人无大碍。再这样下去,我很快就会被拖垮,别说跟银行去打官司,就是生存也会很困难的。我真想不通,公安局、专案组都说可以兑付了,专家、律师也都说应兑付,人民银行也说不兑付没道理,工行为哈就不给兑付呢?听镇安县公安局说,早在单同喜逃跑之前,单同喜就发生过伪造存单取款的事,被镇安支行的领导发现后将假存单撕了,却未对他进行处理,工行内部出现这样严重失职、违规、犯罪,却让储户来当“替罪羊”,这是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