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本报一则报道所涉案犯经咸阳市中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杨政锋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处无期徒刑
被害人韩瑞勇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上诉陕西省高院
本报讯 本报《内部参考》于1998年6月刊发的《见义勇为光荣献身有理难伸张,犯罪分子手段残忍迄今未严惩》一稿,之后本报又于1998年8月18日公开见报,此案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在三秦大地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1998年10月22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政锋以故意杀人罪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韩瑞芳(被害人韩瑞勇之胞姐)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1月21日审理终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政锋犯破坏交通卫具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政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杨政锋驾车强行冲过值勤的礼泉县交通局路政大队工作人员的拦挡,后又曲线占道行驶,逼挡乘车追赶的值勤人员交警超车,致使摩托车翻下路基,北方牌小汽车撞与路侧树木,死亡1人,轻伤二人,车辆严重损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起诉书指控杨政锋犯故意杀人罪不当,被告人杨政锋有逼挡超车行为,但未有直接擦撞车辆,故应予适当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韩瑞勇家庭及亲属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车辆损失、抚养、赡养、丧葬等费用。但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害人韩瑞勇的法定代理人(即韩瑞勇的妻、父、母、子、姐)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咸阳市中院改变检察院指控杨政锋故意杀人罪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是错误的,且对杨政锋量刑过轻,对受害人民事赔偿数额太小,中院在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受害人韩瑞勇的胞姐韩瑞芳告诉记者,韩瑞勇协助路政人员追赶罪犯,完全出于道义感、正义感和职业责任感,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对杨政锋残酷、疯狂的杀人行径,应依法判处极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伸张正义,不杀不足以告慰九泉之下烈士的英灵。韩瑞勇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年轻的妻子及所有亲属不但精神上遭受人间最悲痛的打击,且在经济和今后的生活上陷入艰难困境,其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必须依法赔偿。请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王仓盛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