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无权停发职工养老保险金
原告郭某系被告某镇卫生院的内科主治医师。原告郭某1993年11月退休后,于1994年8月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距被告某镇卫生院200多米处的一间店面开设个体门诊。被告某镇卫生院以原告郭某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擅自开设个体门诊,而与本单位竞争,损害了本单位利益为由,于1995年6月开始停发原告郭某的养老保险金,从1995年6月至1998年11月,共计10794元。原告郭某多年向被告某镇卫生院要求补发养老保险金未果,于1998年12月7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为充分发挥自己几十年的医术专长,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设个体门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某镇卫生院以原告郭某系本单位退休职工,在本单位附近开设个体门诊,认为原告郭某蓄意与本单位竞争,损害了本单位利益为由,而停发原告郭某的养老保险金,是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而,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某镇卫生院返还原告郭某1995年6月至1998年11月养老保险金1079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付清。
职工养老保险金,实质上就是平常所说的职工退休金。根据1994年6月20日劳动部门下发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机构发给养老金。”据此,企业职工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发放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的义务。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退休金的方式有两种:即直接发放(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把退休金直接按时地区性发放给予退休职工本人的一种发放方式)和委托发放(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或者退休职工原单位代理将退休金发放给退休职工的一种发放方式)。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退休职工原单位发放的,原单位只有如数照发的义务,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行使停发的权利。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小平 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