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
——由法院成立执行工作局引发的话题
前不久,在长安县人民法院的门前多了一块新牌子:长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这一机构在全省乃至西北地区法院系统尚属首家,执行工作局究竟干什么、怎么干,自然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为此,记者采访了长安县人民法院以及部分法律界人士。
审判与执行是诉讼活动中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他们的区别有诸多方面,简而言之,前者是确定权利义务,后者是实现权利义务。从根本上看,执行是维护国家法律保护的权益,是国家意志的实现,具有行政性强制的特点。既然执行工作是行政性活动,那么执行工作体制就必须按照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使工作体制与任务相适应,建立起领导管理体制。执行工作局就是要行使这一管理职能。
说起成立执行工作局的初衷,长安县人民法院院长贾喜恩侃侃而谈:“这是我院在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体制改革方面做出的一次大胆尝试。从我院执行工作的状况看,难于执行的案件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多,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院成立执行工作局后,原执行庭暂时继续保留,另新设非诉讼执行大队,同时将司法警察大队归属执行工作局管理,改变了过去执行工作体制在机构、人力、装备上十分分散、互不隶属的弊端。实行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从而高效、规范地开展执行工作。”
众所周知,法院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付诸实施,而且是将审判工作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最后兑现。司法审判的案件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法律就会被群众视为一纸空文,就会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也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给整个法律秩序造成混乱。因此,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更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形象,是人民法院的尊严,也是人民法院的生命所在。司法公正既包括司法审判的公正,也包括执行工作的公正。一定要把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用好用足,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要依法坚决予以强制执行;对暴力抗法的事件和人员,要严肃处理、依法惩处。
本报记者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