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干部退休条件国家早有规定一些地方私立政策应予纠正
现行的干部退休的基本条件,是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疗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丧失工作能力的。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除国家另行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
1998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出,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办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